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及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規定。
關於您的問題,如果乙方有相當之事證可以證明發生骨董毀所的因果關係及可歸責性為誰,即可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依法原則上為回復原狀,因為骨董已無法回復原狀,因此侵權行為人須依骨董價值進行賠償。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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