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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投訴勞工局


周OO 發問於 2022-06-15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想要詢問關於勞資糾紛問題,狀況如下
本人110年創業,業務類別為餐飲性質,員工都是學生PT。近日因A員工工作態度消極(外出抽菸、長時間滑手機、餐點介紹不完整、上班睡覺)屢勸不聽,且休假日都排在周末,使排班上更加困難。有口頭跟他說如果表現狀況還是不如預期,可能會影響到工作時數(應徵時無書面約定每月時數),A員工表示每次在勸導他時都覺得心靈受創壓力倍增,如果還要減少他時數影響他生活,他會去勞工局投訴職場霸凌跟減少時數影響生活。
請問A員工去投訴有成立的可能性嗎?
除了資遣外有其他方式可以應對現在的狀況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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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工作態度消極,諸如外出抽菸、長時間滑手機、餐點介紹不完整、上班睡覺等,屢勸不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之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而雇主依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始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亦即,雇主如有其他迴避資遣手段可資運用,即不得資遣勞方,例如:雇主可採取輔導、約談、教育訓練、改善計畫、記過、調職或減薪等方法,且建議雇主在資遣前有考核勞工工作之作為,並確實執行績效改善計畫,在用盡一切可能採取的手段,勞方均無法改善時,雇主始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如雇主最後需採取資遣勞方之手段,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資遣費,以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結清薪資,並於勞工離職之日前10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為資遣通報。而在雇主亦需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如未於一定期間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且勞工於預告期間,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謀職,每週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之工資應照給。

三、至於勞工赴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職場霸凌,需視勞工申訴之具體內容,以及有無相關事證佐證而定,如雇主並無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也查無雇主有違法事證,僅係發生勞資爭議,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尚不得對雇主為裁罰或不利處分。在有勞資爭議發生,勞雇雙方無法自行協商解決之情況下,除了透過訴訟解決爭議外,勞雇雙方均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通知勞雇雙方出席調解,並安排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調解人,協助勞資雙方協商、洽談解決爭議之方法。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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