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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忘打卡罰款

忘打卡罰款


朱OO 發問於 2022-06-1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上下班任定是打卡鐘,
(但也有個人門禁卡,也可查時間,及監視系統調閱進出時間),
內規規定忘打卡每次罰金200元(非扣薪-老闆說這樣才不會違法),
請問合法合理嗎?謝謝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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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22條及第70條之規定,可知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然因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工資為目的,且勞基法明令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故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規定,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仍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喔。

另依照勞動部解釋意旨,亦可知出勤紀錄記載是雇主的義務,如果勞工確實有出勤、有提供勞務並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就要給付薪資,不能單純因為忘記打卡就扣薪。

依您所述,若您當日確有上班之事實,僅是忘記打卡,您可先請公司調閱您當日出勤提高勞務之證明,公司確認後即不可扣薪。而雇主雖以內規規定訂定懲戒條款,然依上開規定,可知該罰款規定係屬違法,因此,若雇主就該部分仍扣您新資的話,可針對公司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除可限期命雇主給付,並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對公司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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