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飲料店員工 騎乘公司車外送服務的出意外 因車子受損但老闆跟員工說公司會負責 因員工離職此公司 後來老闆要求員工得付出一半的賠償是合理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依您所述的個案情形,如果員工係造成肇事的主要原因,雇主依民法第188條連帶責任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後,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是有權利請求員工進行求償的。至於,求償數額多少,則須視雇主是否有監督過失責任及員工肇事情形進行綜合判斷。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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