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水電工程估價原本只報價近5萬,雙方合意之後才開始施行,結果帳單來近10倍,所有加裝被灌水、利用知識差別來增加費用,怎麼辦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如僅就估價單內容作為意思表示的合致,表示雙方間的契約關係僅為估價單所示項目,您需就所協商的項目範圍負給付價金的責任。如果對方所提的帳單內容項目已逾先前所協商的估價單所示項目範圍,您可請其就所逾協商項目進行說明,並就此部分拒絕給付,對此亦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或是請求律師協助向法院逕為起訴處理。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