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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零用金扣款薪水問題

零用金扣款薪水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22-06-06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想請問因員工會替公司代墊費用,但有時憑證可能無法即時提供給公司,故公司目前考量明訂零用金領用條款,為避免影響員工的薪資利用權益,公司收到員工申請可以先進行撥款給員工,但若次月仍未補憑證給公司,則公司會將已發放的零用金,扣除在次月薪資中,不知此做法是否會有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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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以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可知法律已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您所述,公司目前考量訂定零用金領用條款,此作法確實可讓財務管理更加透明,也能降低勞資爭議,但在員工申請後,即先行撥款給員工,若次月仍未補憑證,再自次月薪資扣除已發放的零用金,可能還是會有違反前開條文之疑慮,因此,不建議採取上開做法,建議是員工提出申請並檢附憑證時,公司再行撥款,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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