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如果因公務外出發生車禍撞到人,對方請求賠償,是否有規定公司也需付連帶責任,或是勞保有給付這塊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如果車禍發生的肇因是可歸責於員工的,對方有權請求公司就其損失一併連帶損害賠償,僅日後公司可再向員工就此損失進行相關求償;勞保主要保障範圍是勞工生活,由勞工為被保險人,因此如果車禍導致受傷人為員工,員工當可向勞保局請求勞保給付,但對於勞工就他方發生意外應負擔的意外責任,此非勞保保險範圍,須由雇主另行承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以分散執行業務的風險。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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