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出口商(股份有限公司),歐洲客戶為進口商(今年已停業),今其投保產險之國外保險公司委託台灣律師事務所寄出存證信函,聲稱因我司出口之產品客訴造成的損失,他們已依保險契約支付相關賠償金額給進口商,故有權行使代位請求我司提出所有相關生產文件,並提出民法227,354,359,360,373,282-1,345,349等各條文可能罰款或強制執行.
但我司已於去年和進口商達成協議雙方各支付50% 客訴金額(因我司出口半成品,進口商自行完成後製程做成成品,雙方皆有製程,由於不良成因可能存在各製程中,故協議責任各半),我司並同意以客戶出貨之未付應付帳款及客戶取消訂單所衍生的相關材料,半品,成品損失相抵(僅EMAIL紀錄,無正式契約簽訂),若有差額再已匯款補齊,我司終於今年清償完畢,請問我司仍須回應其保險公司之請求嗎?應該如何回覆本存證信函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果保險公司有與進口商約定:「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等保險條款,依您所述, 貴公司與進口商就客訴的損失分擔僅為私下約定,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就 貴公司與進口商所協商的客訴損失保險公司可以無庸理會,所以保險公司才依法向 貴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進行求償。然以上僅是推論而已,是關於您的個案,建議您持相關案件資料向律師請教,僅就目前所提供的相關資訊,他人恐能幫上忙的地方尚嫌不足。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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