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20.09.07以部分工時勞工身分入職公司,並於2021.07.01轉為正職。
2021.11月底有參加為期3個月的公司支出的額外培訓,在報名完成課程後(2021.11月中),才被通知須於結訓後至少留任一年,此留任規定並沒有列在合約,且須留任的決定僅主管與老闆的郵件往來討論的結果,請問此通知留任是否有法律效力?若我要提離職仍然可以20日前提出嗎?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未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簽訂勞動契約後,因參加公司培訓,再完成課程之後,公司才通知須至少留任一年,就該部分屬於勞動契約之變更,應得勞工之同意始生效力,若您不同意,前開留任通知對您並無拘束力。您要提離職,預告期僅需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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