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司從事國際貿易 在三月四月分別與一間美商公司採購電子元件,當初協議是今年交貨 ,並要求先付全額美金$14000,還要求簽訂不可取消訂單條款,付款後此美商公司不停更改交期到五月的交期已經是明年的四月才交貨,有鑒於此終端客戶當然取消訂單並要求盡快返還付款金額我詢問此美商 它們表示要跟美國申請才可以不能任意取消,因為我司已簽不可取消訂單合約,在最後一條中顯示買方的交付期最長是12個月為何此美商還能如此囂張藉故不讓我取消訂單呢?若是對方不願取消我該如何提告?
買方明白賣方專門為買方獲得該等零件編號和數量。 雙方明白並同意上述產品和數量均不可撤消且不可退貨。
賣方為分銷商且並不控制製造流程或前置時間。
賣方承諾告知買方最初預計的產品前置時間,並及時告知買方任何前變更,但製造延誤不構成賣方違約。
預計最初前置時間及從製造商購買產品的時間從本協議簽署之日起開始計算
買方可安排的產品交付時間最長為從本協議之日起十二個月。
A:
您好,
1.跨國契約首重準據法條款,要先確定採購契約是適用我國或美國法。
2.其次要看紛爭解決方式,是由我國法院或美國法院管轄,抑或是以仲裁解決紛爭。
3.對方公司恐已構成給付遲延,如契約中未針對遲延交貨有所約定,而且適用我國法時,依我國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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