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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責任義務及退股


陳OO 發問於 2022-05-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我和朋友合資開設美式餐廳
雙方各投資50萬合資共100萬
甲方是負責人 乙方我是股東
資本額30萬
經營前 兩人口頭約定兩人ㄧ起經營勞力
經營半年 乙方我因家中外傭離職無法照顧婆婆 段時間內無法配合經營勞力 所以提出退股建議
1.想請問兩人口頭約定ㄧ起經濟勞力 乙方我失約了 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2.有無法規規定 兩人ㄧ定要下去經濟勞力
3.因雙方尚未達成協議 乙方我也無法出席經營 甲方也因為少一個人力 沒有營業 且停業的損失都要乙方我負責
4.甲方說 餐廳在生意不好的情況下 乙方我要求退出 法規規定必須有罰者賠償
以上是我的訴求 謝謝????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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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如您所述,您若與甲方是成立有限公司經營美式餐廳,則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可知在公司虧損時,您也只要就出資額部分負責。而您若不願意繼續擔任該公司股東,則除非甲方同意您轉讓出資,否則您轉讓出資的行為就是無效,公司也無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因此,建議您逕行拋棄出資額。

再者,就公司資本額以外之投資部分,應認您與甲方間存在合夥關係,而依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之規定,可知若您與甲方之合夥是未定有存續期間,且非在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您得隨時聲明退夥,即便其他合夥人不同意亦同,但您必須向他合夥人全體以意思表示為之,且應於退夥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才能發生退夥之效力,因此,若您已向甲方表示退股,則就您聲明退夥後兩個月後,已發生退夥之效力,而您與對方所經營的事業也因為合夥目的不能達成,應進行解散清算程序。

依上開所述,您雖因個人因素無法再與對方一同經營,而聲明退夥,此乃法律賦予的權利,毋庸對方同意即生效力,是以,您至多僅就您聲明退夥後2個月內美式餐廳所生之損失,與甲方一同負擔。而法律並無硬性規定您不能失約,也並無要求合夥人間一定要一起做經濟勞力,因此,除非您與甲方有另行約定才會產生相關罰則。至於甲方所謂餐廳生意不好,您要求退出,法規規定有罰者賠償一事應有誤會。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延宕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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