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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計算問題

特休計算問題


葉OO 發問於 2022-05-30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
我於106年6月5日到職於某公司,於今年111年5月26日離職,公司採用歷年制計算特休,今年初公布的特休天數為15天,現在人資告知特休要按比例照天數換錢,所以算法是特休15天/12月*任職5個月=今年到離職前只有7天的特休,又截至離職前,今年我已休19.5小時,所以最後只剩36.5小時能換錢,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的嗎?照理,不是應當今年15天的特休-已休=剩餘時數,下去換錢嗎?
再麻煩協助回答疑惑!謝謝!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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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6年6月5日到職,預計111年5月26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6月5日~111年6月4日,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4日,其中6日為年資滿4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6日,111年度尚有8日,您僅休19.5小時,應有44.4小時可以折算成工資,而非36.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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