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6年6月5日到職,預計111年5月26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6月5日~111年6月4日,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4日,其中6日為年資滿4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6日,111年度尚有8日,您僅休19.5小時,應有44.4小時可以折算成工資,而非36.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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