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111年4月與合夥人達成共識,我方退場,對方歸還10萬本金及分紅3.4月的商品利潤,但在5月19號無故將我方退出經營群組,導致我方無法核對其3.4月商品成本明細,5月27日一直要求說她算的就是對的,不讓我再次核對,目前我方手上還有4月的營業額部分餘額,且她說要請她妹妹來跟我結算退場並要拿走記帳本正本,另一點合夥之間未有如何白紙黑字的契約簽名,一切進貨都以line為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參考民法第675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規定,
依法合夥人具有可以隨時檢查合夥財務狀況的權利,如合夥人拒絕提供相關帳簿內容,您可向法院提請檢查合夥事務、交付合夥帳簿之訴訟,請求對方將相關帳簿交出來,千萬不要以對方無事證所說的合夥事業資產為退夥依據,以免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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