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周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離職前未滿一年之工作日,公司是否應依比例換算相對應的特休?
一、首先,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
二、準此,依據前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應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設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雇主未給予特休假應無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換言之,員工離職時,已取得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然設若尚有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因未達再滿一年之要件,除非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外,依上開法條解釋,雇主應毋庸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謹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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