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是一家資本額50萬的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已於年初辦理解散登記完成,之後聽朋友說在解散前有大約150萬該付給日本供應商的貨款沒付,想請問如果日本供應商提起訴訟,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訴訟會造成查封朋友名下房產或凍結帳戶資金的情形嗎?懇請賜教,謝謝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可知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即使股東為負責人亦是如此,也就是說,依您所述,除非您朋友有為公司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否則毋庸負連帶清償或賠償責任。
另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應為清算程序,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有限公司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因此,若公司有積欠貨款,日本供應商應對公司提起訴訟,此時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若公司未選任清算人,原則上就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判決確定後,亦係由公司資產給付,而毋庸以股東或負責人之個人資產清償貨款。若您朋友並未擔任公司保證人,您無須憂慮訴訟會造成查封朋友名下房產或凍結帳戶資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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