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5/24我去看牙醫 只有開基本小收據(內容有姓名、門診掛號費、健保部分負擔、醫療院所診所蓋章、日期)隔天來公司請病假
主管不接受這種收據 這樣對嗎?
有診所蓋章不就可以請病假了嗎?
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依主管機關函釋意旨,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可知勞工請病假只要得以出示病假當天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即可,前開證明文件包括診斷證明書及門診就醫收據等,此亦為勞動部所肯認。因此,如您所述,您既已向公司提出您病假當天到診所門診就醫之收據,公司原則上即應准許您請領病假,若公司不同意給假,有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果公司有違反法令情事,您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可進行查處。就該違反勞基法一事也可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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