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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醫院要求行政人員去急診室值勤

醫院要求行政人員去急診室值勤


邱OO 發問於 2022-05-23 | 苗栗 | 其他

Q: 我是在醫院庫房服務的行政人員,因為疫情,急診室做快篩與一般急診的人潮很多也很亂,院方要求行政人員去急診幫忙疏緩人潮,一個班是4小時,雖然院方會提供防疫裝備,除了離職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拒絕嗎?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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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勞基法之問題,回答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第3款:「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在勞基法上,雇主欲調動勞工之工作地點、內容等,需符合調動五原則,亦即原則上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雇主需遵循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方可為之。
就您所提供背景資訊,您原屬庫房行政人員,現在調動之工作內容為疏緩急診人潮。若您與醫院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醫院得分派庫房行政以外工作給您,例如一般行政業務等,則雇主的調動行為原則上較無問題。若契約中就此點未約定,雇主調動您的工作,即需符合上述所謂調動五原則。需考量的因素可能包含:將您調動至急診室疏導病患,是否為醫院運作所必須;比較您先後的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變更;疏導病患是否為您的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是否有工作地點過遠的問題;雇主亦需考量您的家庭及生活利益等,若雇主有忽略上述因素的情形,則您的情況可能屬於不當之調動。

若要更精確的回覆須核對證據資料方能判斷,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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