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團購公司簽訂販售合約,並預先繳納15萬保證金,約定2年內時間需依限交貨,合約期滿將返還保證金。
惟合約進行半年後團購公司無預警宣布因疫情暫停營業且無復業規劃,亦無通知合作廠商,合作廠商均至該公司官網始得知暫停營業資訊。
現僅有辦法聯絡業務(已被單方面告知留職停薪),無法找到公司負責人,是否可依合約書、匯款明細提告詐欺,並要求返還保證金?
ps.合約訂定一方違反合約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他方得中止契約,負責人目前已找不到,合約是否可提告中止,還是需要有通知的程序,才能提高中止,並要求返還保證金?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民事糾紛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可以依照合約約定,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履行契約,如果對方逾期不處理,再次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解除契約。需特別注意,業務只是代表公司洽談,契約當事人還是對方公司,而不是負責人這個自然人本身,或者是業務本人。以契約上面蓋章的當事人為準,負責人只是代理公司簽約,但不是當事人。
2、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後,建議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盡快取得支付命令並確定後,以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公司名下財產,並進行查封,否則很可能拿不回當初支付的保證金
3、雙方比較偏向於民事糾紛,除非對方簽約一開始就明顯沒辦法履行契約而騙取保證金,否則不構成詐欺罪。再者,詐欺罪也不處罰公司,只處罰自然人,所以提告詐欺罪也沒有意義。[
4、如果不知道怎麼處理,或者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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