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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依上開民法規定,您需先向該店家訂合理之相當期限,催告該店家交付遙控器。就您所提供資訊,您已經向該店家付款,並要求該店家給付遙控器,該店家以叫貨為由尚未給付,因為您尚未進行有效的催告,該店家尚不負給付遲延責任。目前您與店家間的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該店家叫貨後,您仍需取貨以完成該契約。
若您想解除與該店家之契約,您可向該店家訂合理之相當期限,要求其給付遙控器。若該店家屆期仍未給付,則負給付遲延責任,此時您可解除您與該店家之間契約,要求退款。
若要更精確的回覆須核對證據資料方能判斷,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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