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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標錯價格被付款下單

商品標錯價格被付款下單


种OO 發問於 2022-05-19 | 屏東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小弟在南部某網購公司上班前天下班確認完商品後上架隔天上班發現1280元水冷扇標示成100元 一個晚上被客人大量下訂 很多客人下訂付款不只一件 昨天一天處理 還是很多客人不願退單 由於是蝦皮系統 客人只要下單就直接確認訂單直接付款 我就只是個上班打工的……目前確認訂單中商品近千件……請問律師這該怎麼處理有甚麼解決辦法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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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民法與消保法規相關規定。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91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過往曾有法院判決指出(新北地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判決),標錯價格與原價之間有如此大的差距並不尋常,下單客戶亦可能有利用標價錯誤的僥倖心態,而違反民法上誠信原則。如果所使用的網購賣場有:「後台系統難免訂價錯誤,若對價格有疑問請先聯繫客服,若價格錯誤而仍下單,賣家將直接取消訂單」等類似標示,亦有機會透過調解或訴訟等方式,主張解除契約。
但新近法院判決亦認為(士林地院110年度湖簡字第872號判決、),若商家已經在網購頁面上標示商品的型號、原價及折扣後價格,即屬「要約」,消費者下單後契約仍成立,商家誤標價格為顯然具有過失,不得片面撤銷。且上開2016年修訂之消保法規亦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契約成立,商家即應該出貨,不得任意取消訂單,商家保留決定是否接單或出貨的條款,原則上應為無效。

若要更精確的回覆須核對證據資料方能判斷,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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