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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國外公司連絡方式的使用注意事項

國外公司連絡方式的使用注意事項


蔡OO 發問於 2022-05-1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目前公司透過貿易數據分析進行市場開發,想請問
1. 如果有鎖定的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搜尋或是第三方服務取得的連絡方式如 email 再進行陌生開發,是否遵守當地法規如 CAM-SPAM Act 即可?
2. 如果將前述貿易數據分所的技術轉化成服務,像是架設網站並且提供使用者該公司的連絡方式,提供連絡方式需要注意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是其他的法規嗎?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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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兩個問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分別回答如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五、經當事人同意…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1. 就您所提供之背景資訊,在外國進行行銷目的之資料再利用,通常需符合該國消保與個資等領域的法令,若說符合單一法令即可,此可能性較低。若您取得之聯絡方式等資料,是從我國國內取得,則需視該等資料是否公開來源取得,或有註明本來就可供行銷使用,則較有機會符合上述個資法第19條規定,產生問題可能較小,但仍需由具體個案判斷。若您是由國外取得該等資料,則需遵循當地法規。
2. 提供公司聯絡方式的問題,需視您欲提供的對象是否屬於一般個人而定。若您提供您公司的資訊給一般個人,仍屬於利用了所提供對象的個資,亦須符合當地個資法規。

若要更精確的回覆須核對證據資料方能判斷,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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