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同仁109/3/23到職,將在111/6/30離職,本公司採歷年制特休計算,則今年(111)到6/30離職日前,該同仁的特休為幾天呢?
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該同仁是於109年3月23日到職,預計111年6月30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2年,特休日數為10天,請休期間自110年03月23日~111年03月22日,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6.8日,其中5.4日為年資滿1年取得7天之特休部分,是以,該同仁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5.4日,應為11.6日(年資滿1年剩餘特休1.6日+年資滿2年的特休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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