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此問題涉及民法相關規定。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您欲退費部分,若您有與該婚紗公司訂立租賃契約,並有就確診事項為約定,則可依該契約內容處理。若您未為此約定,則回歸法律條文處理,您所遇到的同住者確診情形,可能屬於民法上得情事變更之事由,先就正反情形回答如下。新冠疫情變動掌握不易,若認為您因同住者確診而不能租賃禮服,確實屬於情事變更,則可再與業者調整契約,視詳細具體情形調整租賃之日期等細節。若認為新冠疫情已成為常態,人人隨時有染疫的風險存在,則您同住者染疫,屬於您訂立契約時可得預見的事項,即不得主張情事變更,就依原本契約內容處理。
若您欲因情事變更主張退費,可先與業者協調,以調整契約內容為主,若無法達成共識,且活動日期已過,亦無需求再租賃禮服,則可考慮解約,並於解約後可取回當初所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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