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敝公司正請防水公司施作店面、外牆的防水工程。
前期室內修補工程完工後,續請同一個工程負責人施作外屋工程,但此時對方負責人提出不簽訂合約,在完工後給予保固切結書的方式,當作保固。
請問沒有正式合約,是否會影響履行保固內容?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補救?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考民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亦即,除非法律另行規定外,原則上契約是以各當事人互相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契約的成立不以簽署契約書為必要。
另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原則上會尊重雙方的約定,由契約內容認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僅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為契約內容所未約定時,始依法律規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如契約沒有約定保固方式,保固的保障依法律規定定之,沒有簽署合約不會影響保固內容;但如果雙方對於保固內容有特別要求,或是避免事後雙方對於保固範圍的解釋等問題,建議還是與其簽署契約,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的證明。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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