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非營利登記小型公司因業務交接需要,需與員工簽訂「離職須提前30日告知,若未依規定須扣除新台幣6000元整薪資」的合約
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之疑慮?
A:
您好:
如您所述,約定員工自請離職時,負擔較勞基法第16條為長之預告期間,可能增加員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而延滯離職及尋覓新職之計畫,而加重員工之責任,因此,該約定會被認為是較勞動基準法更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會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而在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員工如未依規定提前預告離職,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6千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沒有顯失公平,約定有效。至於員工如果主張違約金過高,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但不會影響違約金條款效力。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的規定,除非員工同意,否則您仍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若員工有違反預告期間規定,雖約定違約金條款,但不得直接從員工之薪資中扣除,以免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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