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7年時在合作20年的精品店(翡翠玉石)有買賣交易(僅為口頭約定),一開始雙方約定每個月給予3萬元款項(僅為口頭約定),但對方後來以各種藉口說給予貨款太少要提高金額,後來5萬、10萬這樣給(有對方收款簽名紀錄)。
但是到108年時因疫情影響,跟賣家說明因景氣不好(加之賣家給的進貨成本高於市場行情2-3倍)無法給予這麼多款項,先不要把貨拿回來,等有錢再來拿,後來我們跟賣家清算金額給付貨款的1/3(有匯款紀錄),後面的2/3也再次表明目前沒有錢能購買,我們想要把貨先還給她,等後面景氣好點可以在視情況拿貨,但對方不接受退還貨物,還說沒關係先拿回去賣,等有錢再給,此時雙方並沒有約定每個月要給多少,且對方不點交貨品只好先把貨拿回來。
今年度5月份對方以修房子名義要來跟我們要錢,但是因為對方的貨物成本真的太高,這3年根本賣不掉,也沒有辦法給予款項,且過程也一直表明若你急可以先把貨拿回去賣,她也不要,感覺就是強買強賣。
問題:想請教律師若不支付後面2/3款項返還貨物,是否會被對方要強制執行支付款項?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與對方間尚未有執行名義存在,因此,對方無法直接對您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支付款項。若對方要對您請求支付後續2/3的貨物款項,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您可針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或收到民事訴訟開庭通知單時,再備妥您與對方間就退還貨物等事的相關資料予以回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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