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原本是週年制後改成曆年制,不過無論是哪種制度,在您離職時,公司基本上應該都會轉成週年制計算,以利特休之結清,合先敘明。
依照週年制,也就是依照您到職日來計算特休時:
1.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在110年12月11日起,依法享有3日特別休假。(請休時間為110年12月11日至111年6月10日)。
2.工作1年以尚未滿2年,在111年6月11日起,依法享有7日特別休假。(請休時間原則上為111年6月11日至112年6月10日)。因您來信提到,預計將於111年6月15日離職,故在離職前,您可在請休時間內依法將特休休完,未休完者,亦可將未休之天數折算成現金。
總而言之,自您就職至111年6月15日離職時,共取得10日(3日+7日)之特休,即便公司111年3月1日改採曆年制,您依然可以將10日特休扣除就職以來公司總共給您的特休日數後,得出剩下您應有之特休日數。
以上說明,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