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依此,當您:
1.工作2年以上3年未滿,在110年5月2日起,依法享有10日特別休假。
2.工作3年以上5年未滿,在111年5月2日起,依法享有14日特別休假。
故假設您於111年5月15日時離職,此時,您於111年5月2日起,已享有工作3年以上5年未滿之特休14日,倘14日特休未休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離職時未休之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
提醒您,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雇主於勞工於契約終止時,特休都應回歸至週年制檢視並且結算工資予勞工。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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