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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即便因消費者進行必要檢查等事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仍得於七日內得解除契約,即俗稱之鑑賞期。因此,商品送來後,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而拆封商品包裝或使用商品,仍得於七日內主張解除合約。
而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賣家應返還受領給付之金錢;買方應將受領之給付物回復原狀並返還之。因此,消費者進行必要檢查時,如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導致無法回復原狀,買方即須依同條第6款之規定,按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之範圍內償還價額,即俗稱之整新費。但是,回復原狀所需之整新費多寡,須由賣方舉證說明,並非任由賣方單方面定之。
如您所述,若商品送來即有瑕疵損壞,機器亦無倒放,賣方自無從主張商品未回復原狀而主張整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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