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登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車輛違規罰單未繳,股東收到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裁決書通知繳款,公司已停業股東被列為清算人,是否該繳罰單或提行政訴訟.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先行參照財政部函釋:「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之義務。」(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因此,依該函釋說明,需區分該交通罰單是否為公司進行清算程序中,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如果是,清算人就負有要繳納交通罰單義務。
是否進行行政訴訟,需視該交通罰單開立原因是否違法,或是不符該罰單內容而定,建議此部分可以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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