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本有開設企業社~於今年一月中旬辦理停業,當下沒立刻辦理勞健保退保,然後收到勞健保通知單,僅有繼續繳健保的部分,後來三月中旬向健保局辦理退保,當下健保局人員說會一併送資料給勞保局,所以不用再跑一趟,另外說~過陣子溢繳部分會用支票退款,前幾日收到勞保局打來通知勞保費2月起都沒繳納,我一樣告知公司已於1月中旬辦理停業(有公文),勞保局跟我說,有出單子就要繳費,而且不能退費!
想請問這個要如何處理呢?不能像健保一樣退費是正常的嗎?感謝!!
A:
您好
由於勞工保險費是採申報方式認定退保,且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或廢止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以及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規定:「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
因此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當日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辦理退保。如未依規定辦理退保,勞工保險費則會有繼續計收之情形。
故投保單位如有歇(停)業等,已無實際營運之情事,即應依規定於員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以避免有繼續計收勞工保險費或因逾期繳納勞工保險費而被加徵滯納金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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