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公司已廢止超過10年以上未辦理清算 公司名下尚有土地房屋等財產無法過戶 請問如何對年代已久的土地房屋價值出具財務報告 對於清算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A:
您好:
土地價值原則上係按登記謄本上記載之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則按實價登錄系統查詢之均價計算現值。
而公司若未選任清算人,原則上公司之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就清算人之職務,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4條、第90條、第330條、第331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對於清算程序有疑義或有不明瞭之處,建議您得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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