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我們開小吃店承租到水利地,因為與房東發生一點糾紛。我們並不知道所承租為水利地。後來與房東發生糾紛我們一直遭受到檢舉(不得設攤營業紅單。房東住樓上。不斷檢舉。而且還誣告我老婆已至我們必須移店。目前我們也移走了。我們有給他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請問我們該如何給他民事求償。設備。還有營業損失。移店損失。裝潢損失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主張房東未履行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也就是房東違反雙方的租約,因此產生的損失,可以蒐集整理相關的單據、收據或明細等作為證據
2、先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要求限期賠償
3、如果對方逾期仍不理會,再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東名下的財產,來獲得賠償
4、本律師擅長處理租賃糾紛的相關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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