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問題
獨資負責人 (A) 變更成合夥負責人 (B),且原負責人(A)非合夥人之一。若員工為商定留用之勞工(C) (年資10年)新負責人(B)要承認所有年資,當公司新開始營運後因某些原因(疫情等)要結束此公司或是變更負責人(B)資遣此員工(C),則合夥負責人(B),要付擔員工(C) 10年年資資遣費?
A:
您好:
依您所,該名員工係商定留用員工,且未與勞工C約定結清舊的年資重新雇用,因此,新負責人要承認員工C所有年資,若公司要結束,公司需支付該名員工10年年資資遣費。另公司要變更負責人,員工不一定需要被資遣,若確定要資遣員工,資遣費均由公司負擔,而與負責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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