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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消保法、商標法與藥事、食品衛生法規之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1. 若該保健食品屬於藥事法規或食品衛生法規等所管制對象,則某A未取得授權即上網販售,本身即違法。若僅為一般保健食品,則某A並未取得B公司授權而販賣B公司保健食品,可能侵害B公司之商標權等權利,可能須停止販售,並對B公司負賠償等責任,依上開商標法規定,亦可能負刑責。
2. 某C身體不適,可能得向A、B請求賠償。向A請求的部分,C需先證明其身體不適、健康受損害等情形,與食用某A販售的保健品有因果關係,方能討論賠償。若證明成立,則可向A求償。向B公司請求之部分,C亦需證明其身體健康受損,是由食用B公司商品所導致,如果成功證明,則依上開消保法規,B原則上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若要更精確的回覆須核對證據資料方能判斷,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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