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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爭議

非自願離職爭議


董OO 發問於 2022-04-22 | 臺北 | 製造業

Q: 4/6以前我的身份是育嬰留職停薪的狀況
復職前一個半月(2/15) 開始公司通知,不會有工廠,因此我管理工廠衛生的職務也不會有了。
公司有詢問我是否有意願調職(人資或業助),考慮過後我拒絕公司調職的邀請。
但(2/21)後來公司又回覆我說可以再提供我原職位,兩天後會再電話與我聯繫。
但一直到(3/22)公司才有再回覆我說願意提供我原職位,但工作內容會改變(人資或行政)。

我一樣也是回絕公司,並請公司協助提供因為關閉工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公司也說會請人資幫忙。

一直到復職前公司都未與我有正面回應詳細的離職內容。

因此我4/6回到公司,我就直接提交離職單,請公司資遣。

但公司主管卻一直回覆我他們沒有要資遣我,所以不能提供非自願離職,並以此為由將離職單上的資遣事由改為其他(因工廠改由其他公司接手,未有職缺,不同意調派工作),也將離職日期提前,請我簽名,目前是已經離職狀態。
1.不同意資遣,但我的狀況以“性平法第17條”是因為公司沒有辦法提供我原來的職務的關係,請問這樣我還有機會跟公司爭取非自願離職以及資遣費嗎?
2.將離職單上的離職事由改變就是自願離職了嗎,但理由還是因為公司因素導致的?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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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下:
一.依照您所述,目前似乎已經是以自願離職方式離職,現要改以非自願離職方式爭取,可能要撤銷撤回當初之意思表示,否則雇主可能會主張你是自願離職。
二.您應該是要主張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之違法事由(如性平法第17條),並於知悉其情形起30天內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但時效似乎已經經過,此要再為考量。
三.再者,公司之作為,似乎涉及違反性平法,此亦可考量向勞動局申訴,確認其有無違法情事。
四.對於勞資糾紛,得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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