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而為考量現實所需,雇主可與員工自行約定特別休假制度,然雇主不得以低於法令的標準給假。而依您所述,雇主於110年度僅給予您4.5天特休假於法顯有不符,110年度應取得7天特休,尚短少2.5天。此外,迄111年4月19日止,您工作年資已滿兩年,應另取得特休天數10天。總計,您在職期間應取得特休天數不得少於20天,而您若僅有10天特休,雇主顯已有違反勞基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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