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在法律上,原則契約成立僅以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同意即可,一般而言,除特殊法律關係規定,才會要求契約成立要簽署書面契約。
如您欲以雙方簽名的會議紀錄作為採購意願書,您必須事前將此意思向廠商表示,廠商也要同意你的做法,否則,廠商就算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僅能代表他知悉會議紀錄內容,不能當作他因此有同意下單的意思表示,雙方間的意思表示是不一致的情形,契約就不會成立。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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