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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秘契約無約定服務日可否全額退


林OO 發問於 2022-04-18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今年3月於婚紗展下訂「婚紗拍攝暨禮服租借」及「結婚當日新秘及婚禮紀錄服務」(分兩張預約單),現因疫情取消婚宴(政府未禁止舉辦婚宴,以此解約算個人因素),欲解約「結婚當日新秘及婚禮紀錄服務」(「婚紗拍攝暨禮服租借」則不解約),下訂時有填預約單(當時宴客日期未定,故雙方無約定服務日期),預約單上註明訂金不可退還不可轉讓,惟下訂當日即刷卡付清全額,無訂金。

本案消費者主張因雙方無約定服務日期(意即「未向婚紗業者預訂婚宴新秘及婚禮紀錄人員檔期」,應不因解約而使業者受有損害),婚紗公司應予全額退款,婚紗公司則主張應扣取總金額百分之20。


請問:
1.本案「婚宴新秘及婚禮紀錄」契約,消費者可否要求全額退款?
2.本案雙方於合約上「無約定服務日期」,婚紗業者可否主張因消費者解約受有損害而要求賠償?
3.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本案婚紗業者收取全額是否違反規定?
4.預約單上註明訂金不可退還不可轉讓,本案無訂金,則該條款效力為何?


謝謝您。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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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問題1:本案「婚宴新秘及婚禮紀錄」契約,消費者可否要求全額退款?及問題4:預約單上註明訂金不可退還不可轉讓,本案無訂金,則該條款效力為何?

一、本題消費者於今年111年3月下訂「婚紗拍攝暨禮服租借」及「結婚當日新秘及婚禮紀錄服務」2張預約單,預約單上並註明「定金不可退還不可轉讓」,就此消費者於下訂上開2張預約單,應給付一定數額之「定金」。而「定金」係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或擔保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當事人間就定金之效力未作特別約定者,原則上應屬違約定金,並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且「定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本題,消費者因疫情取消婚宴,但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並沒有禁止婚宴,此如屬可歸責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二、但本題消費者在下訂當日即刷卡付清「全額」(的價金),此是否即屬「定金」?此部分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民事判決:「按違約定金之交付,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是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上訴人給付系爭定金額與其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該給付有價金一部先付之性質;則上訴人給付之定金五百萬元,究竟該當相當比例損害額之「違約定金」與超過該部分之「價金一部先付」之金額各為若干?首待釐清。」本題消費者付清「全額」,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消費者付的「全額」(的價金),性質上為「違約定金」及「價金一部先付」,在婚紗業者所受相當比例損害額之範圍,屬「違約定金」,超過違約定金範圍,則屬「價金一部先付」。至於多少金額屬違約定金,多少金額屬價金一部先付,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此部分亦可參酌本題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婚紗業者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準此,消費者給付「全額」(的價金),在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屬「違約定金」,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的部分(即另80%),則屬「價金一部先付」,此部分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該80%的部分。至於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屬「違約定金」,依民法第247條規定,如屬可歸責付定金當事人(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問題2:本案雙方於合約上「無約定服務日期」,婚紗業者可否主張因消費者解約受有損害而要求賠償?
縱然雙方雖無約定服務日期,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交付違約定金,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假如婚紗業者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害大於消費者交付違約定金之數額,係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賠償(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問題3: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第2條第1項規定:「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本案婚紗業者收取全額是否違反規定?
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強行性,婚紗業者如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第4項規定,該定型化條款無效。且除去該無效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本題,雙方訂約單是否有載明定金之具體金額或條款,從問題中看不出來。如雙方沒有在預約單載明定金之具體約定,應不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實際上由消費者交付予婚紗業者20%,可認為是違約定金,超過20%部分,可認為係屬價金一部先付,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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