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我的到職日是104年的5/7,因工作超過三年,離職宣告需在30日前通知,因111/5/7有15天特休(周年制),若我4/18向公司表明做到5/31,公司如果叫我做到5/6,並把5/6~5/17宣告期內的薪資給我,公司是否就不用算111/5/7的15天特休給我了?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如您所述,離職日期是以您所聲明的5/31為主,除非您與公司重新協商調整離職生效日,否則公司不得片面要求您提前在5/6離職,若公司堅持要求5/6提前離職,並將5/6-5/17之工資給您,您可以要求公司給付5/18至5/31期間之工資以及15天特休之薪資。
至於,公司提前要求您離職之行為也可能被認定有無正當理由解雇,反而需要給付資遣費等,但這實務上仍存在爭議。
若想進一步了解或釐清,歡迎致電本所詢問。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