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件衣服是在特賣會所購買的,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故無該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之適用。本件無論是七日內或七日後,其實均不能主張無條件退回商品解約。倘若要主張退貨等權利,可能要衣服本身有瑕疵,而依民法第354、359條解約退貨,以上給您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