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定期勞動契約中雖有註明「合約開始日一個月後雙方可隨時解約」,在勞動契約期間,仍受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相關規定所拘束,若雇主要合法片面終止勞動基約,則須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第12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方能合法終止契約。
至於資遣費之部分,可參考勞基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只有在上開二款情形可不需給付資遣費,其他情況仍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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