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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約聘合約可註明「得隨時解約」?

約聘合約可註明「得隨時解約」?


KOOOOOOOOO 發問於 2022-04-13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律師,如約聘人員與公司所簽的定期勞動合約,其合約上有註明「合約開始日一個月後雙方可隨時解約」,
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合法有效的嗎?如合約上已註明可隨時解約了,那麼在合約結束日前遭公司解約,是否還有辦法領資遣費嗎?

肯定各位律師們解惑,可以的話請再告知我回覆的法源依據,謝謝!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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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定期勞動契約中雖有註明「合約開始日一個月後雙方可隨時解約」,在勞動契約期間,仍受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相關規定所拘束,若雇主要合法片面終止勞動基約,則須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第12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方能合法終止契約。
至於資遣費之部分,可參考勞基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只有在上開二款情形可不需給付資遣費,其他情況仍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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