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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4-12 | 臺中 | 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問關於特休計算的問題
公司特休以歷年制計算
我於2019年6月3日到職,預計2022年4月30日離職
離職前已繼續工作滿兩年未滿三年,依勞基法規定應有10天特休
但公司以10天*4/12=3.3天 計算

經查詢,認為離職前已工作滿兩年
2022年1月~4月就應享有共10天的特休

請問何種方式才是正確的?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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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依您所述,您是於108年6月3日到職,預計111年4月30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2年,特休日數為10天,請休期間自110年06月03日~111年06月02日1,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8.7日,其中3日為年資滿1年取得7天之特休部分,剩餘5.7天則是滿2年取得10天,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5.7日,應為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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