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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預警歇業,積欠薪資


陳OO 發問於 2022-04-11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公司無預警歇業,三月份及4月1日至4月6日薪資拿不到,有跟勞工局申請調解,目前還未開調解會,現在希望除了薪資之外,還希望雇主能支付薪資延遲利息及資遣費,但雇主表明不支付資遣費,公司認定是承攬關係,之前進公司有簽承攬契約,但我認為與公司應為僱傭關係,兩者之間有人格從屬性(要回公司交報表及聽從公司經理派工),及經濟從屬性(每月固定10日前薪資會入帳),而非承攬關係,覺得事業單位為了規避勞動法令的責任,以「假承攬真僱傭」之方式,來規避責任,想了解是否真的因為簽了承攬契約會拿不到資遣費了?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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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規定,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契約為實值判斷,只要雙方間的勞雇關係具有從屬性,不因契約名稱為何而改變其應受勞基法規範的事實。
然而,因為勞工局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對方可以拒絕出席調解,再者,關於是否為勞基法規定的勞動契約,仍需由法院認定,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象棋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以保全您的權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一、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間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僱傭關係)或承攬法律關係,應就個案事實及契約內容,依從屬性高低及事實上受拘束之程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之拘束。而勞動部就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間之關係,是否存在勞動契約(僱傭關係),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可供參考(可在勞動部官方網站下載)。
二、而實務上著名例子,是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為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40號解釋主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及理由書:「…關於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亦即,參考上開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之案例,可知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間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僱傭關係)或承攬法律關係,應就個案事實及契約內容,依從屬性高低及事實上受拘束之程度質認定。
三、如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間就是否存在勞動契約(僱傭關係)存在爭議,可循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如勞資爭議調解,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間並無共識,或事業單位未出席,因此調解不成立,則可循民事法律途逕尋求救濟(例如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民事訴訟)。
四、另,如有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諮詢(限諮詢勞工、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原住民相關法律問題,電話:02-412-8518);或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洽詢相關駐點法律諮詢之時間地點,與義務律師面對面諮詢。另,如就勞資爭議有提起民事訴訟而需法律扶助,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網址: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需審核是否符合法律扶助條件資格),審核通過後,律師費用免費,由該基金會負擔。以上資訊謹提供參考,謝謝。

林富豪律師
電話:(04)2201-1780
電子郵件:volvo9801@gmail.com
地址:403018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號6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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