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間中小型有線公司的合夥人
最近公司發生一件有關勞健保相關的問題,想在此諮詢各位律師大大,有沒有比較適合的處理方式
事情是這樣的
公司有一位女性員工目前在產假中,她想申請勞保局生產補助,不過由於她從公司起步不久就在職,當時公司員工在5人以下(現已超過),故負責人是把員工保在工會裡面,而非保勞保,因此她的勞保投保時間未達指定年限,所以她希望公司提出證明給勞保局,證明她的在職年資已達勞保補助標準。
公司的人資當時提供了打卡證明(2021開始)、薪資結構、在職證明與同事證明還有薪轉證明與女性員工存摺封面,並與勞保局人員通話,在通話的過程中,意外提到了該名員工真正的到職日期(約五年前),勞保局人員當時的反應是,如果事實如此,會需要裁罰,請人資將該名員工的正確到職日期盡速繳交。
一團慌張的我們首先諮詢了我們長期配合的會計師,幾天的來回溝通後,他叫我們提供了2022年的到職證明即可(也就是實際投保日期),卻在今天被勞保局駁回。
現在我們苦惱的點有以下兩點
1.以我們已經提供的資料來說,我們接下來該提供什麼樣的證明,可以不被罰到最重? 小本經營若一次開罰五年,我們將面臨倒閉風險
2.是否會有涉嫌偽造文書而被判刑的可能? 負責人與人資極為焦慮
以上幾點懇請大家給予一些專業建議,我們正在考慮找專業律師幫忙處理,與此同時想先多少了解一下從何下手處理比較恰當,在此先感謝各位~
A:
您好: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因此,若員工只有一位固定雇主,而非受僱兩位以上雇主,依法是不能參加職業工會。
二、從您問題來看,您提到該名員工實際到職日期約是五年前,若當時僅有您一位雇主,則該名員工投保職業工會將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您雖有提到創業初期員工人數未滿五人,勞保雖非強制投保,但雇主依法仍須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三、您雖有提到被勞保局駁回,但未見您具體說明申請項目及駁回理由為何,因此無從給予具體建議,但未必會直接裁處最高額,裁罰標準可以看「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及「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勞保局函文最後一頁有告知救濟途徑,若您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訴願。
四、關於刑事偽造文書,是處罰冒用他人名義的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若是內容記載不實,刑法第214條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一樣不處罰過失犯。不過具體個案是否會成立犯罪,仍需要依證據來認定,無法單憑書面論斷。
以上,敬供您參酌,若還有進一步問題,可以再來電或來信討論。
賴郁樺律師謹具
台大法學碩士畢業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
T: 03-3359211
E: lawyerlai7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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