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107年10月1日入職醫療診所擔任櫃檯人員,在當年11月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重點:
一、簽約後2年內不可離職
二、合約到期(109.10.31)前3個月須告知是否不續約,沒告知會自動加續一年
三、合約時間到期前提離職需賠償一個月薪水
目前已經工作3年多了,工作至今從未提起不續約的事情,所以目前身上算是有合約的,最近有提離職的想法,想詢問這樣是否算違約而需要支付違約金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判決:「系爭契約關於僱傭部分係屬有約定期限之定期勞動契約,而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謂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通常係用於不定期勞動契約,是系爭契約第14條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項,且定期契約之勞工無預警離職,確有可能造成僱主在銜接時期之損害,是系爭契約第14條在僱傭契約之適用上,僅係違約金約定之數額是否合理之問題,亦無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餘地。」
因此,如勞雇關係為定期勞動契約,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上會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您因此違反定期勞動契約的勞動期間約定,仍需支付違約金給雇主,之後於法院上主要的爭執地方為違約金給付數額是否合理,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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