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按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第7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業有雇主逕扣工資屬違法之相關規定。
是以,就勞工向雇主應為之損害賠償,仍不得逕以工資扣抵,否則雇主即有違法之虞;又您如簽此切結書,則似得認屬上開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雙方另有約定"之情事,則雇主嗣後或能以此主張並未違法,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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