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積欠員工薪資,除了申請支付命令,強制扣押公司資產外,是否可以提告公司負責人?已無資產可扣押?如向法院遞交公司客戶帳款資料,由法院強制扣押,如店家尚有公司庫存商品是否可用等值商品抵銷?法院是否會明敍或者要店家申請抵銷貨款?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勞資糾紛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無法提告公司負責人,如果是一般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負責有限責任,您要求償的對象只限於公司,因為當初勞動契約是存在於您跟公司(法人身上),而非您與公司負責人之間有勞動契約關係。
2.要等到勝訴判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或者過程中您發現公司有脫產疑慮,才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公司的商品
3.但如果公司對外有其他債權人、抵押權人,確實會要求依照債權比例或順序,把公司的物品拍賣後先抵償先順位的債權人。
4.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A: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部分:
(一)、有關積欠工資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後,則需待法院裁定是否發支付命令。
(二)、如法院准許發支付命令,則債務人(雇主)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資方)有向發支付之法院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債權人(勞方)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既然視為起訴,即視同債權人(勞方)對債務人(資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積欠工資),此時法院會開庭審理。
(三)、如債務人(資方)未於支付命令送達20日內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為裁定之法院並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付予裁定確定證明書。此時債權人(勞方)始可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可否對公司負責人提出民事訴訟?
需視勞動契約訂約主體為何人而定。亦即,勞方的雇主究為公司(法人)?還是公司負責人個人(自然人)?如當初訂約之主體為公司,不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契約主體為「公司」,則非公司的負責人,僅能對「公司」提出請求。
三、有關強制執行程序部分,諸如強制執行公司資產,或扣押公司資產等:
(一)、首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可能為勝訴確定判決、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准予假扣押、假執行之裁定。如無執行名義,就無法對資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或扣押。
(二)、例如本件資方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沒有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並以該確定之聲請強制執行,則債務人(勞方)可向執行法院提供債務人(資方)對於某客戶有債權存在(例如:資方對於某個戶有應收之帳戶尚未收取),聲請執行。此時執行法院就會對資方之客戶發執行命令,命令資方的客戶不得將該款項給付給債務人(資方)。而該客戶也可視實際情況向法院聲明異議,例如向法院陳明資方對該客戶根本沒有債權,或先前已給付一部分貨款,僅剩多少貨款未付等等。
(三)、對於資方所有之庫存商品強制執行,例如資方所有之庫存衣服一批或名牌背包10件,則涉及動產之執行,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為查封、拍賣、變價等程序為之。
四、另,相關案件可委託律師代為處理或為相關法律諮詢。
又,針對關勞動法令,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限勞工、家事、消債法律問題,電話:(02)412-8518),或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洽詢相關駐點勞動法律諮詢。
五、以上內容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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