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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購,資遣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4-01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A公司與B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

想請問若A公司被B公司收購,
是以股份轉讓的方式進行,
B公司主張收購A公司後,
A公司將不改名且員工全數留用,
也就是A公司的負責人、抬頭、統編皆保留原樣。

請問:
(1)A公司的員工,可否主張拒絕留任,要求資遣費?

(2)若上述(1)不成立,那在收購完成交接後,B公司開始有內部組織異動、薪資福利調整之情況,員工是否有權利可自請資遣?

以上提問,謝謝。

企業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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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以下謹簡單關於您的問題回覆:
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因公司雖然已經被收購,但公司的法人格並未消滅,您一樣是與A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與B公司收購A公司股權與否無涉,且如公司未有使您的勞動條件陷於更不利的情形時(參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您即無法定可向A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就無法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向A公司請求資遣費,反之,薪資福利調整降先前差時,即可向A公司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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