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加盟甜品店,簽立加盟合約與本票,合約上訂立禁業條款的因素,合約到期或終止需再扣留本票二年.但經查發現此加盟總店商業登記已為歇業
請問此加盟總部已無營業事實,合約禁業條款是否成立,本票是否理應歸還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財政部台財稅第35770號函釋:「核復所得稅法有關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意義。說明:二、解散係以使法人人格消滅為目的之一種程序,經解散後之法人應即開始清算,其已完成清算者,法人人格即因而消滅。合併則係二個以上之公司以歸併成一個公司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概括移轉於因合併而存續或因合併而新設立之公司(請參閱公司法有關規定)。至廢止係獨資或合夥事業以永久停止營業為目的之法律程序,經廢止之事業即歸消滅,不再存在。轉讓則係將獨資或合夥事業移轉給他人經營之法律行為。又所謂歇業,係指終止營業而言,其意義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所指「解散」、「廢止」相同。」。
由上函釋內容可知,公司如為「歇業」登記後,應於其向法院聲請進行清算程序後,公司法人人格才會消滅,因此,關於您與該加盟總部間之法律關係,仍需視該加盟總部之法人人格是否已經清算程序消滅而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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